对核心国际罪行案件优先排序及选择的标准
奥斯陆,2008年9月26日
对于大量积压在案的核心国际罪行的案件,有许多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案件的挑选可以在没有对所有积压案件的卷宗进行适当审阅的情况下,依据先到先得的标准进行案件挑选;另外 也可以挑选那些最容易获取证据的案件;软弱的检控机构甚至会迫于政治压力去选择案件;而其他检控机构则可能会只选择那些控告最高层领导人的案件。这些对案件进行选择和优先排序的方式,能够实质地影响着那些受暴行影响的受害者或其他人得到司法程序救济的途径,而且也会影响着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所认可的程序上的合法性。
正式的标准可以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工具,促使战争罪案件的优先排序和挑选更趋合理性和一致性。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检控机构对案件进行梳理和排序,使最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司法审判,并且能够符合对所有受理案件的卷宗予以平等对待这一根本利益。对案件优先排序本身并不意味着不对其他案件材料进行选择了;两者是有所差别的。而且,当这种标准公之于众的时候,有助于向那些没能参与到战争罪程序过程中的利益攸关者阐明优先排序案件的原因,因此保护刑事司法的办案人员免受毫无根据的指责。
管辖战争罪的司法机构已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优先排序案件的标准问题。其中一些没能成功采用这样的标准。而另外一些成功了,但是他们形成各自标准的方式却大不相同。在实践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并一贯的执行这些标准。在适用标准时的变动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对待案件的做法,都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问题。有人可能采取一种原则上的立场,认为案件的选择和优先排序两种做法都违反了平等获取司法正义的原则。